南莫镇中心幼儿园章程
2023年2月6日经《南莫镇中心幼儿园章程》修订委员会讨论修订,2023年2月10日经第十届第一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园,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双减”和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政策要求,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是海安市南莫镇中心幼儿园;简称南莫镇中心园;地址为海安市南莫镇兴南村十二组;邮政编码为226681;学校网站网址为http://nmyey.haianedu.net/。
第三条 本园依法经海安市人民政府登记,隶属于海安市教育体育局。本园为全日制省级优质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为9个班级,270人。
第四条 幼儿园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334万元,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等。
第五条 【办学宗旨】呵护每位幼儿 赏识每位教师 服务每位家长
第六条 【幼儿园发展定位】我们的“家”:家园 乐园 学园
第七条 【幼儿成长目标】我们的孩子:健康 勇敢 聪慧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我们的老师:博爱 求实 创新
第九条 幼儿园于1953年独立建园。坚持“ 和悦教育 ”的园所文化,以“ 平等对话 共同成长 ”作为办园理念,确定园徽为 ,
确定《家》为园歌。
第二章 幼儿园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幼儿园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工会、卫生保健、财务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本园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二条 本园工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本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本园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本园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园设置行政组、保教组、后勤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一)行政组
负责信息、宣传、日常事务等工作。协助园长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园性庆祝活动或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协助园长做好幼儿园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离退休人员等工作。管理好幼儿园的公章,认真做好园务组、工会会议记录。认真细致地办理教职工的调动、转正定级、工资变更及离退休等手续。定期对行政人员考核,统计幼儿及教职员工出勤;制定和整理各部门工作的档案,负责管理单位档案。
(二)保教组
负责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学期及每月教学活动计划;负责组织并实施园本教研、教育改革和课题研究工作;定期查看教学计划、跟踪半日活动及组织教师交流观摩、研讨评估等;定期组织教师进行专题研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推广教学过程中有效的方法、手段,营造相互学习、能者为师的工作、学习氛围。组织与实施各种主题活动(如家长会、节日活动、亲子活动、家长开放日等);负责协调保教工作中的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及家长来信来访、家园联系工作;协调幼儿园各类专业培训的组织和实施;负责接待海安市级或镇际姐妹园来园参观、交流以及示范辐射工作,负责新教师的培训工作;定期对班级老师考核,制定和整理教学工作的各类档案。
(三)后勤组
负责全园园舍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及园内物品的管理,及时督促维修指导,及时增添教学设备、用品,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保健人员、保育人员、后勤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负责监督全园清洁卫生工作;负责监督、指导食堂工作、保健室工作、门卫安全工作及食品卫生工作;负责管理实施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爱国卫生、计划生育、无毒园所、安全文明等工作。负责有关幼儿园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等工作;协调幼儿园各项活动的筹备工作;监督各项经费收支和管理工作。定期对后勤人员考核,制定和整理后勤工作的文书档案。
第十六条 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对本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幼儿园网站、公示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切实保障教师、幼儿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适当方式为家长了解幼儿的发展水平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本园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保教主任、后勤主任、年级组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第十九条 本园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双减”政策要求,严格控制幼儿在园时间,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制定合理的三季弹性作息安排表,做到动静交替,能满足幼儿在园一日活动的需要。
(二)提供有价值的幼儿阅读绘本,不得向幼儿家长推荐各类专题读本;幼儿园每学期组织读书节活动,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三)关注幼儿的用眼习惯,保护幼儿视力健康。
(四)合理使用QQ群、微信群内等应用程序,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与幼儿园活动不相关的学习任务。
(五)坚持遵循教育规律、幼儿认知和身心发展规律结合的原则,杜绝“小学化”倾向。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保教人员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幼儿园教师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的主要职责如下:
1.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2.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3.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4.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5.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6.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二)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市级及以上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取得《保育员证》,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2.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一日活动;
3.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4.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施设备;
5.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研究活动;
6.定期总结评估保育工作实效,接受分管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三)幼儿园保健老师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过南通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其主要职责如下:
1.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
3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4.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5.向全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6.妥善管理医疗物品、消毒用具等。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设置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本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本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课题研究、观摩交流,参加专业的研究团体,在教研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四)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五)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本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艺术、劳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本园健全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幼儿园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园内各种利益纠纷,确保教师的权利得以保障。
第五章 幼 儿
第二十五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受教育权
保障幼儿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幼儿可以平等使用活动设施设备、参加各种活动、获得公正评价;实施融合教育,给予特别支持。
(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本园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幼儿在园期间人身安全。在幼儿园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
(三)名誉权
幼儿应享有名誉权,幼儿园或保教人员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
(四)生活获得照顾权
幼儿园提供给幼儿的午餐和点心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其膳食营养应得到保障;幼儿生病时应及时得到救治,在穿衣、吃饭等方面需得到指导和帮助。
(五)游戏、户外活动权
幼儿园应该充分考虑到幼儿的自主游戏和户外活动时间,给他们创造健康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安排内容多样和形式适宜的体格锻炼,每日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其中至少1小时的中等及以上强度身体锻炼活动。
(六)平等对待权
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和参加活动方面享有平等权利,有受到公正评价的权利。
(七)受保护权
本园成立由园领导、教师代表、法治副园长、家长代表等参与的幼儿欺凌治理组织,支持幼儿主动、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行为,教师及时关注幼儿在园的表现,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并通知幼儿家长参与认定和处理;本园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采用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猥亵、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日常行为规范。
(二)热爱祖国,热爱幼儿园,尊敬师长,尊敬长辈。
(三)有礼貌、讲卫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积极参加游戏和户外活动,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五)遵守幼儿园或者其它活动地点的管理要求。
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园为财政差拨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园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各项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园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安全教育理念,开展安全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等专题教育,让幼儿了解健康安全知识,提高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幼儿园和教职工发现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长期无人照顾等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园严格根据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及疫情防控措施优化调整相关要求,实施师生员工健康监测、晨午检和因病缺课(勤)病因追查与登记等措施,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传染病流行期间的防治工作,发生传染病在园流行情况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向属地卫生机构和上级教育部门报告,在属地卫生机构指导下,采取科学有效的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园严格落实治安保卫制度,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加强保安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与考核,能妥善处置影响幼儿园安全稳定的重大隐患和突发事件。
第七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五条 本园主动与社区、家庭保持联系,明确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争取家庭、社区支持和参与本园建设,创新幼儿园、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形成教育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园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职工业务培训的内容;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加强与家长的联系,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行和习惯;定期召开不同形式的家长会,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认真分析、接纳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本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家园沟通等职责,协助参与幼儿园重大活动的开展工作。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南莫镇中心幼儿园章程》修订委员会讨论修订,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海安市教育体育局备案,于2023年2月15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幼儿园规章制度包括保教质量、后勤管理、平安法治、卫生保健、人员管理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矛盾,均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园长室提出,幼儿园章程修订委员会审议,经教职工大会通过,报南莫镇教管办、海安市教育体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幼儿园教职工大会,由本园园长室负责解释。
用户登录